宝盈泛沿海混合: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12-19 06:03 点击次数:97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04年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根据2014年8月8日正式实施的证监会令第104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8月5日发布《关于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更名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将本基金类型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变更为“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应基金简称变更为“宝盈
泛沿海混合”。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
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将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
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05年3月8日起正式生效。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1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
绩中的数据、涉及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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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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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
得依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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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订和补充
地区,包括我国沿海地区被广泛提及的三大经济圈——“泛珠三角”地区(广东、福建、
海南、广西、云南、贵州、四川、湖南、江西)、“长江三角”地区(上海、浙江、江苏)
和环渤海经济圈(北京、天津、河北、山东、辽宁、山西、内蒙古)共 19 个省市,是我
国经济实力最雄厚、市场环境较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经济区域
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
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基金募集安排、《基金
合同》生效、基金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财产及计价、基金收益及分配、基
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合同》的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投资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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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购买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过户、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法》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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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为本条定义之目的,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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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程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
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
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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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严震
总经理:杨凯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电话:0755 - 83276688
传真:0755 - 83515599
联系人:杜敏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号文批准发起设立,现有股东包
括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其中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持有75%的股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持有25%的股权。
公司设置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信息
技术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固有资金管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数据治理委员会,
并设置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投资部、研究部、REITs
投资部、创新业务部、风险管理部、集中交易部、产品规划部、渠道业务部、机构业务
部、市场营销部、互联网金融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公司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北京业务部(北京分公司)
、上海业务部和成都业务部等24个部室。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三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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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中证 A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
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人工智能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颐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融源可转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研究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龙头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明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盈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创新驱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福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发展新动
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裕增强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沛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基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智慧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祥庆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和 9 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盛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琪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
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华证龙头红利 50 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债 0-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纳斯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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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
严震先生,董事长。曾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资产
经营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副总
法律顾问等职务;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赤先生,董事。曾任职于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和兴证券经纪公
司、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邹纯余先生,董事。曾任职于中铁二局、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副总经理。
马绍晶先生,董事。曾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中心、资产管理
三部、证券产品部、证券信托事业部,曾任外贸信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志耕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学院副院
长,现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何茵女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讲师、美国科罗拉多大学访
问学者、《财经》杂志社宏观研究部经济学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讲
师、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
王伦刚先生,独立董事。曾任成都师范高等学校教师,现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
授、西南财经大学经济法所系所长。
伍利娜女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助教、讲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凯先生,董事。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
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经营管理层董事。
(2)监事会
兰敏女士,监事会主席。曾任西南财经大学教师;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副经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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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信托理财中心经理;平安银行成都分行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富滇银行理财银行部总
经理;中铁信托营销总监、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行政总监。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一级顾问。
王法立先生,监事。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管理部产品
经理、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事业部-股权管理部总经理。
颜志华先生,监事。曾任沿海绿色家园集团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华南地区分公司人
力资源部负责人;招商期货总监助理(人力资源负责人);宝盈基金人力资源主管、人
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工会副主席。
邹明睿先生,监事。曾任南方基金规划发展研究岗;博时基金资深产品设计师;宝
盈基金产品规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规
划部总经理、党群工作部部长、工会委员。
(3)高级管理人员
严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杨凯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邹纯余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葛俊杰先生,副总经理。曾任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政府金融发
展服务办公室主任科员、副处长;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专户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俊先生,副总经理。曾任职于珠海巨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鼎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汉唐证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
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马东开女士,财务负责人。曾就职于中铁二局、中铁八局、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成都业务部总经理。
张磊先生,督察长。曾任职于广东茂名石化公司、新疆邮政储汇局、新疆邮政局、
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纪委书记。
张献锦先生,首席信息官。曾任职于铁道部株洲车辆厂、深圳大学通信技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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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汪浪先生,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朱建明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具有 14 年证券从业经历。2011 年
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本基金时间:
张志梅,2017 年 12 月 7 日至 2020 年 2 月 5 日
盖俊龙,2014 年 5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9 日。
高峰,2010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4 年 5 月 23 日。
夏和平,2009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0 年 11 月 19 日。
陆万山,2009 年 3 月 3 日至 2010 年 9 月 2 日。
姚刚,2007 年 5 月 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2 日。
祝东升,2005 年 3 月 8 日至 2007 年 5 月 9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杨凯先生(主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葛俊杰先生(委员)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建明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宝
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
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
邓栋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明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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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祥和 9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蔡丹女士(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宝盈中证 A1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和 9 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颐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裕增强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华证龙头
红利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纳斯
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张戈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
经理。
杨思亮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宝盈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牌消费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何相事先生(秘书)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行政主管)
。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
职责: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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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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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分组成。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程度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
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制定《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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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持有人和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改和
完善。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
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
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者相违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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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4)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5)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控制的目标和政策,监督风险
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公司日常经营、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
同时,公司设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检查、评价,
并出具专题报告。督察长的专题报告报董事会,董事会向公司总经理提出修改意见,并
由总经理负责落实。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的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向有关
机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由相关机构和部门负责落实。各机构、各部门定期对涉及到
本机构、本部门的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价,并负责落实有关事项。
公司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以及其他方面控制。
(1)公司环境控制
公司环境控制主要包括治理结构控制、授权控制、内部交易控制和关联交易控制等。
①治理结构的控制是指公司建立健全科学的法人治理机构,主要内容为:严格按照
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组织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高效的运营机制,包括建立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
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部门、
岗位及业务流程,形成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②公司业务授权制度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充分履行各自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运作方式,对董事、监事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保证了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效运作;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各部门在总经
理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能。公司制定了总经理工作细则,对总经理的权限、工作方式、
总经理决定的执行和反馈等作了明确规定,公司各部门均向总经理负责;各项业务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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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程序必须遵守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其业务授权范围
内进行。
③公司内幕交易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对内部交易行为的范围作明确规定,明确禁止
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内幕交易,监察稽核部对此定期进行
检查;公司加强对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对员工行为的检查,防止违反监管机构关于基金
从业人员行为的规范,或公司员工行为准则的行为;建立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
信息控制制度和投资限制制度等,防止基金投资中内幕交易的发生;建立和完善电脑监
控系统,由监察稽核部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和交易活动,尤其是大额买卖和频繁买卖现
象。
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决策程序,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公司规定关联交易需经股东会多数同意,并需独立董事同意;
严格分离公司自有资金和基金资金的运作,由监察稽核部定期跟踪公司自有资金运用情
况,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加强投资过程中关联交易的控制,通过设置股票投资限制名
单、利用电脑系统加强对投资行为的控制等措施,防止侵害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和公司
利益的关联交易。
(2)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是指以公司开展的各类业务为对象的控制,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和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
①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投资管理是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此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
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了严格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
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了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
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主要包括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
控制等。
研究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此公司独立设立研
究部,在组织架构上保证其独立性;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
研究方法:公司在多年积累的基础上,集合全体研究员的智慧,归纳和总结出《宝盈基
金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指引》,作为公司研究的指导;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和各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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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格,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了公司股票池,并建立各基金的股票备选库;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公司对研
究报告的要求做到客观、独立,并结合其质量和数量,以及基金经理对研究报告的评价
进行综合考核。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
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公司实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从而在充分调动基金经理能动性的同时,有
效地控制了基金投资过程中的管理风险。公司基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
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7 人,其表决机制为集体决策、有效制衡,
主席有一票否决权;基金经理的投资权限有严格限定,必须按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
产配置构建组合,重大投资项目还需根据其投资权限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其执行委员
批准;集中交易部和监察稽核部则对投资权限制度实行有效的监控;投资决策应当有充
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公司投
资管理制度要求重大投资项目必须有公司内部研究报告支持,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其
执行委员批准。上述过程均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相关记录要求永久保存;建立投资风
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
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
等内容。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公司设立集中交易
部,基金投资的所有交易均需通过集中交易部进行,基金经理不得直接进行交易;同时,
公司在集中交易部设集中接单员,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均需通过集中接单员统一接收和
分配,从而防止了可能的交易违规行为;公司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
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公司在交易环节已建立预警机制,并设定了基金交易的限
制措施,超过交易权限的,系统自动禁止执行。交易员每日向基金经理反馈交易信息,
发现异常情况的,则向监察稽核部和投资总监报告;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
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
应部门与人员;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
待:公司交易系统设定的交易原则为“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在时间、价格均相同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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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则采用公平交易机制,从而保证了公平对待各基金;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公司对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
制定了相应的流程和规则。
②市场开发的业务控制
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
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制衡机制,防止错误和舞弊行为发生;完善产品设计流程,新
产品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进
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并按决策程序报批;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并
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统,不断提供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的发生。制定统一
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并对客户资料严格保密;制定注
册登记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做好账户管理工作,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注册登记
过户,加强对账户、注册登记资料的管理,加强对有关账户、注册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3)信息披露控制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由监察
稽核部指定专人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保证了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公司制定了
严格的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
的技术资料;公司的办公系统和交易系统等均设定了不同的权限,并根据员工岗位授予
不同权限。同时公司通过内外网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公司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标准。信息技术部建
立了设备运行和维护责任制,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从而保证了
系统的完全、稳定运行。
公司规定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的权限仅限于系统维护,不得介
入实际的业务操作,并要求其密码口令定期更换,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则分别
由不同人员保管。
信息数据涉及到基金投资信息和投资人个人信息,属公司重要机密材料。为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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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制定了相应的信息数据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相关信息要求
每日备份,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需经部门负责人和监察稽核部同意。
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
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②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建立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与实际
业务操作人员相互独立制;
③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数据库
管理系统口令;
④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
并能及时、准确的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⑤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⑥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5)会计系统控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
法》、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从而建立了对各个风险控制点的会计系统控制。
公司会计部门严格贯彻岗位分离、人员分离制度,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
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公司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从而保证了不同基
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同时,公司基金
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公司主要通过以下会计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
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复核制度:重要信息要求双人复核,以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监察稽核控制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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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其任免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
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组织指导下具体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制定了
监察稽核制度,对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等作了明确规定,保障了监察稽核工
作的开展。
内部控制措施是落实公司风险控制理念,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投资合法合规的重要
环节,为此公司根据现有业务环节,制定了一整套内部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为落实“自上而下”再“自下而上”的风险控制理念,管理层承诺对风险控制负有全部责
任,确保公司制定的各项内控制度应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业务环节及岗位,并能贯彻
执行。
为落实“全员参与”理念,公司明确划分了各岗位职能权职,层层落实控制措施:
①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交割、评价由不同部门负责,以达到层层控制的效果。
②重要的交易事项由交易主管复核,确保其正确与安全。
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程序通过不同形式、不同层面的培训,使公司员工熟知并采
用:
①订立切实可行的内控制度与标准运用程序。
②对员工进行风险控制培训。
③在公司办公系统公布公司规章及信息库,方便员工取阅参考。
④加强员工风险意识培训,培养其对风险的高度敏感性。
建立管理风险的关键指标监控系统:
①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时,对于不符规定或未达控制标准的事项作持续
的跟踪。
②通过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定期作自我评估,审查各业
务程序是否符合现实情况的要求,并随时修正。
建立独立的内部与外部稽核制度:
①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制定稽核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实施。
②必要时,公司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外部稽核,推动公司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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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断完善。
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①公司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尤其是公司的投资研究部门、会计清算部门和信息
技术部门,要求对掌握的基金投资和投资人信息严格保密,从而维护投资人权益。
②非业务相关人员,不得取阅客户或基金管理的相关资料。
③交易时间内严禁基金经理、交易员等与投资业务有关的人员使用个人的通讯设备,
移动电话须交监察稽核部统一保管。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
①制定危机处理计划,并通过演练确保其可行性。
②成立危机处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保证危机处理计划的有效执行。
③根据行业和公司业务发展,定期检查危机处理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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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1 人,平均年龄 38 岁,99%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
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4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142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
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102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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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 COSO
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
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
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 2005 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
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
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
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
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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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
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
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
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
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
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
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
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
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
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
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
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
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
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
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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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
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
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
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
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
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
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
作人员、科学清晰的 AB 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
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
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
+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
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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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8-300(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曾庆全、李雪丹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36044
联系人:陈静瑜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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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1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经办会计师:周祎、金诗涛
联系人:金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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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净销售额为 401,940,889.81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户数为 4,062 户。认购资金
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09,334.93 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已于 2005 年 3 月 3 日全额
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
(一)基金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
(四)基金募集期
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
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及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与中国工商银行、国泰君安证券、招商证券、海通
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华夏证券、联合证券、长城证券、华泰证券、东吴证券、北京证
券等代销机构相关营业网点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
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和联系方式请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
经受理不得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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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预期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预设目标募集规模。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
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2%,具体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M≥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认购期
所产生的利息,以实际产生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计算
公式为: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
资产中列支。
例如,某基金投资人斥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费率为1.2%,认购期利息假设为2000
元,该投资人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1.2%=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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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1,000,000-12,000=988,000(元)
认购份额=(988,000+2000)/1.00=990,000份基金单位
即基金投资人斥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获得990,000份基金单位。
(十)基金认购程序及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人可在基金募集期间的任一交易日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首次认购
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先开立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网点交易账户,并持
银行划款单据在该销售网点填写《宝盈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表》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十一)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
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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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200 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
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05 年 3
月 8 日获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05〕52 号文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3 -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成立后将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及有关规定封闭运作 30
个工作日,此期间暂不办理赎回,但可根据公告日期开始办理申购;封闭期后,投资者
可以在正常工作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开始日: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赎回开始日: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代理销售网点:各代理机构的正常营业时间。在业务办理时间,投资者可以提出开
户及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撤单、查询等基金业务申请。
直销网点:上午 9:00-下午 5:00(周六、日不休息)
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代销)在当日(T 日)证券交易所闭市前受理的申请视为
当日(T 日)的交易申请,按当日(T 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交易;当日(T 日)证券交
易所闭市后至次日(T+1 日)闭市前受理的申请均视为次日(T+1 日)的交易申请,按
次日(T+1 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交易。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在实施日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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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35 -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投资人可于 T+2 日以后(含 T+2 日)到原交易网点取得 T 日交易申请成交确认单,
或凭基金帐户号和查询密码通过宝盈客户服务中心、网站查询交易确认结果,若交易未
成功或数据不符,投资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投资顾问或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基金申购采取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办理申购申请时,所需申购款应在当日 15:00
前全额到帐,若截至 15:00 申购款项仍未全额到帐,该笔申请将视为无效申请,无效申
购款项将在 4 日内向投资人赎回收款帐户划出。
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应指定某一银行帐户作为其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收款帐户,投
资人 T 日的赎回申请资金将于 T+7 日内向其指定赎回收款帐户划出。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基金申购费用是支付给基金销
售机构的手续费,按申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本基
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36 -
M≥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
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1.5%。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将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用总额的 25%留作基金资产,剩余
持有期 赎回费率
不满 7 日 1.5%
满 7 日不满 1 年 0.5%
满 1 年不满 2 年 0.25%
满 2 年及以上 0
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销售年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的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 37 -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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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
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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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
部分将作延期赎回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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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
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
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
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
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B×C×(1-D) /(1+G)+H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E
其中: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H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H=0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转换为宝盈核心优势混合A(213006),
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6850 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 7 个月,对应赎回
费为 0. 5%,申购费为 1.5%,宝盈核心优势混合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3 元,申购费
为 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宝盈核心优势混合A基金份额为: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0,000×0.6850×(1-0. 5%) /(1+0)+0=6,815.75元
转入份额=6,815.75/1.163=5,860.49份
- 41 -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特别提示:
本公司旗下已与宝盈鸿利收益混合 A、宝盈泛沿海混合、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宝盈
核心优势混合 A、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宝盈睿丰创新混合 A 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对于
其下设的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且对单笔认购/申购申请超过 500 万元(含)收取 1000 元
固定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在转入宝盈鸿利收益混合 A、宝盈泛沿海混合、宝盈策
略增长混合、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A、宝盈资源优选混合或宝盈睿丰创新混合 A 时,如果
单笔转入金额在 500 万(含)到 1000 万之间,在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将直接
按照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收取,不再扣减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 元申购费。
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费率及优惠情况,请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最新公
告为准。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通过代销机构、本公司直销柜台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byfunds.com)转
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且能受理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
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
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3)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0 份。如投资者因赎回、转换转出和转托管导致
在单个销售网点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本公司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
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5)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当投资者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少于其
合计持有的该只基金份额时,首选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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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投资者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起计算。
(7)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8)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金
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 T
+2 日(含)后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9)基金转换采用“前端转前端”的模式,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后端收费
基金份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宝盈增强收益债券 A(基
金代码:213007)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 B(基金代码:213907)和宝盈增强收益债券 C(基
金代码:213917)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10)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
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
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遗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
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
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
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
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
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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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
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
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
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
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
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
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
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
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
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
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人
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
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
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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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
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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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基本面因素决定长期投资价值,泛沿海地区经济高速增长蕴藏投资机会。
这里所称的泛沿海区域是指我国经济比较发达、基础设施和市场环境较好的沿海省
份及周边地区,包括我国沿海地区三大经济圈——“泛珠三角”地区(广东、福建、海南、
广西、云南、贵州、四川、湖南、江西)
、“长江三角”地区(上海、浙江、江苏)和环渤
海经济圈(北京、天津、河北、山东、辽宁、山西、内蒙古)共 19 个省、市、自治区,
是我国经济实力最雄厚、市场环境较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经济区域。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泛沿海地区有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有效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增长
的成果,在严格控制基金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财产持续稳健增值。
(三)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投资对象为国内依法公开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财产中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 60%-95%,债券投资比
例的变动范围为 0-35%;现金或持有期限为 1 年以内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
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金将投资于在泛沿海区域注册的上市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以不超过
非现金资产 20%的部分投资于泛沿海区域以外地区注册的、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
司证券。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进行资产配置和行业及类属资产配置,“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
积极投资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货币政策、国家产业
政策及各区域经济发展政策调整情况、市场资金环境等因素,决定股票、债券及现金的
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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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域资产配置及行业权重层面,本基金根据区域经济特点及区域内各行业经营发
展情况、行业景气状况、竞争优势等因素动态调整基金财产配置在各行业的权重。
在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以 PEG、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利润增长率及行业地
位等指标为依据,通过公司投资价值评估方法选择具备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
资。具体选股程序为:
(1)区域选股
从沪、深两市所有 A 股中选择注册地在泛沿海区域的上市公司,剔除 ST、*ST 股票、
亏损股票及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的问题股票,构成本基金的泛沿海区域基础股票备选
库;
(2)数量选股
将基础股票备选库中的所有股票,先按每股现金流量排序,选择每股现金流量较高
的 70%的股票,再从中选择预期 PEG 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股票构成投资股票备选库;投
资股票备选库每年在 4 月 30 日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出齐后整体调整一次,日常则可根据股
票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微调。
预期PEG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P
PEG ? EPS
g re
其中:P 为计算日股票的收盘价,EPS 为上市公司最新年报的每股收益, g re 为根据
上市公司历史财务数据、实地调研、财务模型和其他相关信息预测的预期主营业务利润
增长率。
对于每年 5 月至下一年度 4 月上市的新股,本基金将其作为一个特殊资产分类,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具体市场情况决定投资。
(3)基本面选股
由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人员对投资备选股票库中的股票进行基本面价值评估,选择预
期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公司构建最终股票组合。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
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标
的选择和配置比例。
- 47 -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投资策略,运用利率预测、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预测、
相对价值评估、收益率利差策略、套利交易策略以及利用正逆回购进行杠杆操作等积极
的投资策略,力求获得超过债券市场的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上证 A 股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当市场出现合适的全市场统一指数时,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将适时调整
为全市场统一指数。
(六)产品风险以及管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本基金运用宝盈量化风险管理系统
和宝盈基金绩效评估系统进行风险管理。
(七)投资决策
(1)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3)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4)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景气指数及竞争优势;
(5)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长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对公司综合价值的评估结论;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理念和投资限制的范围内,基金经理根据公
司投资部和外部专业研究机构对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市场趋势和特点进行的深入研究,
在此基础上制定资产配置策略和投资策略建议,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作为进
行整体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2)公司投资部行业研究员和金融工程部数量分析研究员对上市公司进行详细分
析、调研的基础上,构建基金投资备选库,推荐给基金经理。基金经理根据基金契约规
定、整体资产配置方案,适当参考外部专业研究机构的投资建议报告,在公司统一的备
选股票池中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3)基金经理结合自己对市场的分析和判断制定投资组合草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
会审议。投资组合草案包括计划投资股票的清单和数量范围;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组合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通过后形成投资
- 48 -
组合方案;如草案不获通过,基金经理负责对草案进行修改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继
续讨论;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构建投资组合;
(6)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和调整建议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反馈;
(7)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
调整。
(八)初始建仓期
本基金初始建仓期为 6 个月。基金合同生效 6 个月之后,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九)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组合须符合以下规定:
证券的 10%;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6、7 项外,因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本基金规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比例标准。
(十)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49 -
票或者债券;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452,349,945.42 92.65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 50 -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5,534,800.00 3.19
C 制造业 419,813,736.87 86.3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6,896,460.03 3.4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4,948.52 0.0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52,349,945.42 93.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
- 51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
金暂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
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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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 53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5 年 3 月 8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标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准差② 收益率③
准差④
月8日
-2005 年 12
月 31 日
-3.10% 2.18% 0.65% 0.76% -3.75% 1.42%
上半年
三季度
- 54 -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售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
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的构成主要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主要有: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
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
- 55 -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 56 -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
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
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并确定公允价格;
- 57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并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 58 -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 59 -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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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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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登记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投资者选择获取现金红利;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已实现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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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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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免税,机
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64 -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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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
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 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 66 -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 更新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 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生变动;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67 -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基金净值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68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 69 -
十七、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波动。市场风险的主要存在以下几种: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
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进而影响金融债、企业债的
价格和收益率,同时影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同时,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也影响到证券
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
基金的收益。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成长型公司经营不善,
成长性不足,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价值型公司基本
情况继续恶化,或者没有出现预计的价值回归,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股息、红利减
少,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
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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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
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
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
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二)管理风险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股票,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
动性风险。
(四)产品特有风险
(1)本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主要限定在泛沿海区域,该地区上市公司多以周期类为主,
当宏观经济处于衰退、萧条时期时,本基金可供选择的防御类股票比较少,可能给基金
的投资收益带来不利影响。同时,由于本基金依据每股经营现金流量、PEG等指标进行
数量化初选股票,由于上市公司会计制度变更、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等因素可能给基金选
股带来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2)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将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
投资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科创板个股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高端装备领域、新材料领域、新能源领域、
节能环保领域及生物医药领域等科技创新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
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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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个股波动幅度
较A股其他板块更大,将面临更高的市场风险。
科创板的退市标准将比A股其他板块更加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
情形更多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面临的退市
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门槛较高,股票流动性弱于A股其他板块,投资者可能在特定
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进而带来
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风险。
另一方面,科创板可能采用摇号抽签方式对参与网下申购中签的账户获配股份进行
一定时间的锁定,锁定期间获配的股份无法进行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资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整体
存在投资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上市企业主要属于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和业绩波
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若发生系统性风险导致股
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发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
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影响。科创板交易制度、上市条
件的调整也会对基金持仓带来一定影响。
(3)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
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
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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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
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
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
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五) 其他风险
生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
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
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
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
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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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意见之日起生效。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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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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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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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
费、赎回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及相关监管部门允许收取的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销售基金份额;
(5)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6)按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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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与赎回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合条
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
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计算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9)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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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面临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5)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按规定要求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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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
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照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 面临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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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终止基金合同;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变更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变更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变化;
?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它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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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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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参加会议,不影响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的有效性。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若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召集人可仅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收取书面表决
意见,而不影响通讯开会方式的有效性;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 上述第③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83 -
? 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变更、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有 30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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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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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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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应更换基金管理人:
?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应更换基金托管人:
?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按以下程序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
?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3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
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
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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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按以下程序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
?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3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
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
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组织清算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
基金合同终止。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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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字并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生效。
之日止。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
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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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501
法定代表人:严震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640,625.71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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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
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
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
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
因其过错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
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
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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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财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如果因基金托管人未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而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基金托管人未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而给基金资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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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 T+3 日上午 11:00 前
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
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
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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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
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
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
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及上述登记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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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注册登记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
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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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
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
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客户服务热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了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语音
系统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个交易日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服务时间:
每个交易日 8:30-11:30,13:00-17:00。
(三)对账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自动查询系统和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系统,
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等。
电子对账单为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向留有电子邮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
电子对账单服务,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基金持有人需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88-300)定制纸质对账单服务,
定制纸质对账单服务后,基金管理人向年度有交易并有基金份额且电子邮箱无效的定制
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寄送,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留有电子邮箱及未主动定制
的投资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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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
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理财服务资讯、热点问题等。
(五)交易确认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向客户发送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确认短信,手机号码无效及持
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六)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http://www.byfunds.com)、“掌上宝盈 APP”及“宝盈基金”
微信公众号为基金投资者提供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和网上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留言、客户服务热线
人工服务、纸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
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计划具体
内容以另行公告为准。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public@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传真:0755-83515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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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号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变更的
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变更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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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
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备查文件: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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