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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聚享定期开放债券: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12-19 10:40    点击次数:96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根据 2018 年 11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 于准予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8〕1849 号)进行募集。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 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 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于 1000 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1000 万份,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单一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 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人员流失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1)债券投资风险。(2)定期开放机制 风险,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每 3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 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可能存在差异,投资人需 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定期开 放期间大额赎回引发的流动性风险。(3)发起式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4) 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单一 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引发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巨额赎回风险等。 (5)流动性风险。(6)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主体的企业 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对滞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 足,需要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8) 杠杆风险。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投资可能出现亏损。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第一部分      绪 言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人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等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 券投资基金 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等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 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赎回及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作日 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情形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件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 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严震    总经理:杨凯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599    联系人:杜敏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现 有股东包括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其中中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75%的股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持有 25% 的股权。    公司设置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固有资金管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和数据治 理委员会,并设置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投 资部、研究部、REITs 投资部、创新业务部、风险管理部、集中交易部、产品规 划部、渠道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市场营销部、互联网金融部、基金运营部、信 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北京业务部(北京 分公司)、上海业务部和成都业务部等 24 个部室。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三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 A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 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家安全战 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人工智能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宝盈鸿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龙头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祥明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创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聚福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发展新动能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祥裕增强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基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智慧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祥庆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祥和 9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盛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祥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 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华证龙头红利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中债 0-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QDII)、宝盈盈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价值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   严震先生,董事长。曾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法律合规部总 经理,副总法律顾问等职务;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赤先生,董事。曾任职于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和兴证券 经纪公司、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 委副书记。   邹纯余先生,董事。曾任职于中铁二局、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副总经理。   马绍晶先生,董事。曾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中心、资 产管理三部、证券产品部、证券信托事业部,曾任外贸信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志耕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学 院副院长,现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何茵女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讲师、美国科罗拉多 大学访问学者、《财经》杂志社宏观研究部经济学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 济贸易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   王伦刚先生,独立董事。曾任成都师范高等学校教师,现任西南财经大学法 学院教授、西南财经大学经济法所系所长。   伍利娜女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北京大学光华管 理学院助教、讲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凯先生,董事。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 助理、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经营管理层董事。   (2)监事会   兰敏女士,监事会主席。曾任西南财经大学教师;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副经 理;中铁信托理财中心经理;平安银行成都分行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富滇银行 理财银行部总经理;中铁信托营销总监、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行政总监。现任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一级顾问。   王法立先生,监事。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管理 部产品经理、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事业部-股权管理部总经理。   颜志华先生,监事。曾任沿海绿色家园集团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华南地区分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招商期货总监助理(人力资源负责人);宝盈基金人力 资源主管、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工会副主席。   邹明睿先生,监事。曾任南方基金规划发展研究岗;博时基金资深产品设计 师;宝盈基金产品规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产品规划部总经理、党群工作部部长、工会委员。   (3)高级管理人员   严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杨凯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邹纯余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葛俊杰先生,副总经理。曾任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政府 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主任科员、副处长;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专户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俊先生,副总经理。曾任职于珠海巨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鼎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汉唐证券、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马东开女士,财务负责人。曾就职于中铁二局、中铁八局、中铁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 财务部总经理、成都业务部总经理。   张磊先生,督察长。曾任职于广东茂名石化公司、新疆邮政储汇局、新疆邮 政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上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纪委书记。   张献锦先生,首席信息官。曾任职于铁道部株洲车辆厂、深圳大学通信技术 研究所、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汪浪先生,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卢贤海先生,清华大学核科学与技术博士。具有 8 年证券从业经历。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9 月在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宏观研究工作;2017 年 任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鑫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 理本基金时间:   杨献忠,2019 年 5 月 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8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杨凯先生(主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葛俊杰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建明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邓栋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祥颐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明一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 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和 9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丹女士(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宝盈中证 A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祥和 9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 9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裕增强回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华证龙头红利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 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经理。   张戈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 理,投资经理。   杨思亮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宝盈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势 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何相事先生(秘书):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行政主管)。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他法律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 程度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章程》,制定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纲 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 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 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的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者相违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4)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5)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和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报董事会通过后实 施。公司各机构、部门的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由各机构、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司章程 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检查、评价。监察稽核部的报告报 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向有关机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由相关机构和部 门负责落实。各机构、各部门定期对涉及到本机构、本部门的制度进行检查和评 价,并负责落实有关事项。   公司的监督系统、决策系统、业务执行系统包括公司对人、财、物的管理、 对各种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基金的发起、设立、销售、投资、清算、宣传等内容。   (1)授权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授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制度,确保权责 分明;   ②公司实行法人授权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 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③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④公司应对授权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   (2)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②实行员工绩效管理;   ③建立导向明确、奖惩并举、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   ④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3)对员工行为操守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制定公司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的行为;   ②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③制定纪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   ④员工不得购买股票或投资封闭式基金。员工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持有开放 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货币基金除外),并应按照法规或监管机关 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4)公司对研究、投资与交易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②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决策过程必须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   ③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④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⑤基金经理的选拔、考核、激励制度;   ⑥明确的报告体系、监督和反馈体系;   ⑦实行空间隔离制度(防火墙制度);   ⑧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⑨标准化、程序化的业务流程;   ⑩严格的信息资料的传递、保管、销毁制度。   (5)对新产品开发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新产品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 施,并按决策程序报批。   (6)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建立销售规则和销售人员资格标准;   ②加强对销售机构的监督管理;   ③建立客户服务标准,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④做好对销售、客户服务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7)对注册登记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②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登记过户;   ③加强对账户、登记资料的管理;   ④加强对有关账户、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8)对资讯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实行保密制度,对信息资料分密级进行管理;   ②实行门禁制度;   ③对公司办公电话进行录音;   ④实行电脑系统权限管理。   (9)对财务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及其 他受托资产财务以及基金之间、受托资产之间财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会计制 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体系;   ②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③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④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⑤实行统一采购和招标制度;   ⑥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10)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②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③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建立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 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相互独立制;   ④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 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⑤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 完整,并能及时、准确的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⑥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 度;   ⑦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11)对监督系统的控制包括:   ①建立不同层次的监督系统,各层次依据各自的授权范围实施监督;   ②强化内部监督系统职能,从公司不同角度对公司不同层面进行持续监督、 检查,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效运行;   ③全面推行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严格监督人员的奖惩制度;   ④确保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监督工作;   ⑤建立道路通畅的报告、反馈系统。   (12)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的控制包括:   ①制定公司危机处理方案,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进行提前防范;   ②成立危机领导小组和危机处理工作小组,当发生突发事件和灾难时,根据 危机处理方案,尽快排除风险,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基金管理人对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全方位的定期检查、评 价,对重点项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对检查、评价结果出具专题稽 核报告,并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委托公司总经理 落实。   公司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总结,并出具专题报告,并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公司总经理根据办公会议意见,并依据大纲中规定的有关 权限和程序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应组织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相关检查,并根 据需要进行制度调整。   坚持重点检验的原则,对投资管理、产品设计、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 销售、投资人服务及其利益保护、公司财务会计、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进行重 点持续检验。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邵骏超    电话:0571-87659865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 结汇、售汇业务。    陆建强先生,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哲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陆先生曾任浙江省企业档案管理中心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副主任,浙江 省工商局工商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浙江省政协办公厅副主任、机关党组成员,浙江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财通 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兼任浙江省并购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浙江省金 融顾问服务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浙商总会金融服务委员会主任。   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 2004 年 8 月 18 日正式开 业,总部设在浙江杭州,系全国第 13 家“A+H”上市银行。开业以来,浙商银行 立足浙江,放眼全球,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完善的 优质商业银行。   浙商银行以“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为统领,全面构建“正、简、专、协、廉” 五字政治生态,大力发扬四干精神,练好“善、智、勤”三字经,坚持“夯基础、 调结构、控风险、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践行善本金融理念,坚持智慧经营, 垒好经济周期弱敏感资产压舱石,扎实推进 321 经营策略,以数字化改革为主线, 全面开展以客户为中心的综合协同改革,以“深耕浙江”为首要战略,财富管理全 新启航,大零售、大公司、大投行、大资管、大跨境五大业务板块齐头并进、综 合协同发展,实施“客户基础、人才基础、系统基础、投研基础”四大攻坚,全面 开启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79.99 亿元,同比增长 3.31%。截至报告期末,总资产 3.25 万 亿元,比上年末增长 3.27%,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1.81 万亿元,比上年末 增长 5.59%;总负债 3.05 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 3.31%,其中:吸收存款余额 资本充足率 12.86%,比上年末上升 0.67 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38%, 比上年末上升 0.16 个百分点。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浙商银行在全国 2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特 别行政区,设立了 350 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浙江大本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 区、环渤海、海西地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 杂志“2023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榜单中,我行按一级资本计位列 87 位。中诚信 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 AAA 主体信用评级。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 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数字化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 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64 只,规模合计 4825.94 亿元,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二、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 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总经理:杨凯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18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8-300(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曾庆全、李雪丹    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其他相关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 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6044    联系人:陈静瑜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1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经办会计师:周祎、金诗涛 联系人:金诗涛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8〕184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9 年 5 月 6 日,基金 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本次募集净认购金额为 209,999,000.00 元人民币,有效认 购户数为 2 户。认购资金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 元,折算 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 资金已于 2019 年 5 月 7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浙商银行开立的宝盈聚享纯 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 其中,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0,000,000.00 份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4.76%。   一、基金的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二、基金的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的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式资金提供 方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四、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首次募集份 额不设上限。   五、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 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 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 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七、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        M ≥500 万                固定费用 1000 元/笔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但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期认购款项的利息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募集期间 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5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 9,945.36 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假定募集 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1,00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费用=1,000 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00+1,000)/1.00=5,50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十一、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程序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不设交易级差。本基 金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金额。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若发生比例确认,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的金额不受上 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并提前 公告。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 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并于 2019 年 5 月 8 日获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9〕1058 号文书面确 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 补充,则本基金可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 回等业务。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 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资人在 基金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序赎回;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申购采用全额缴 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付。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再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 的数额限制。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并提前公告。 申购金额。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需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限制,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        M ≥500 万                 固定费用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重复 申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详细费率标准及费率标准调整,请查阅网上交易平 台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 下:       持有期限                       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 持有期限后又赎回的份额    持有期限≥7 日             0.30%    50%计入基金资产 认购后赎回或申购后在非同一开放期 赎回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60%,假定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25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0%)=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 36=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 36/1.0025=9,915.5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25 元,则其可得到 9,915.57 份基金份额。   例 4:某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假定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5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005=5,996,002.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5 元,则其可得到 5,996,002.00 份基金份额。   例 5: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个封闭期,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60=10,56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0,560?0=10,56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个封闭期,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60.00 元。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如遇基金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 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存量份额 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有人利益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限。 申购比例的上限。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 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当发生上述第 4、6、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 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延 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 决定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将作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 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业务,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 请。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封闭期与开放期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 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纯债部分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 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 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宏观研究、行业研究、公司研究三个维度为决策出发点,结合估值 研究、投资者行为研究,自上而下确定组合整体杠杆率以及货币类、利率类、信 用类的债券配置比例。同时,本基金注重微观层面的投资研究及策略,尤其是在 信用债券领域,具体投资标的选取和估值评估侧重深入的自下而上研究。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资产配置策略、行业配置 策略、公司配置策略。 比例决策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①宏观经济变量(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增长及价格类数据、货币政策及流 动性、行业周期等)、流动性条件、行业基本面等研究;   ②利率债及信用债的绝对估值、相对估值、期限结构研究;   ③宏观流动性环境及货币市场流动性研究;   ④大宗商品及国际宏观经济、汇率、主要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研究。 法,并结合行业数据分析、财务数据分析、估值分析等研究,本基金以分散化配 置模式为基础,实现组合在不同行业信用债券的构建及动态投资管理。本基金将 根据行业估值差异,在考虑绝对收益率和行业周期预判的基础上,合理地决定不 同行业的配置比例。 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及估值情况,在充分考虑组合流动性特征的前提下,结合行业 周期研究,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以分散化配置模式为基础策 略。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 率利差分析、公司基本面分析、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 行分析和度量,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 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该封 闭期的剩余运作期;   (12)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开放期间,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9)、             (13)、                 (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90%+1 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   中证全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 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该指数样本券由沪 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信用级别投资级以上、剩余期限 1 年以上的国债、 金融债及信用债组成,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衡量标准。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采用 9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类投资所代 表的权重,10%作为现金类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的构成因子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3,124,480,335.00          99.98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73,859,673.49               39.93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 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5 月 8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   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准差④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7〕13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基协发 〔2014〕24 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 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认利息收入。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费用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如后期法律、法规对税收缴纳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 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 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其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 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中分别披露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和费率发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 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 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 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基 金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 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本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应取消主袋账户份 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 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 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 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基金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 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 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 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 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影响而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可能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发生变动,同时将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利用投资的 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   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   (1)债务人违约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如遇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信用评级下降,会导致债券价格下跌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遇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情形,将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   (2)交易对手方违约风险:当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可能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运作也存在潜在影响。   操作或技术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 投资违反法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人员变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 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 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表现与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 于预期的风险。   (2)定期开放机制的风险 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 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投资品种以应对赎回现金需要,可能令本基金面 临流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成本。   (3)发起式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   (4)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的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当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由基金 财产承担,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影响。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出售 证券,令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影响。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5)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 3 个月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债券)。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配合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受申购与赎回的冲击更小,为基 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适中。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 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需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 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 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 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 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主体的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 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 市公司,需要重点关注信用风险。本基金将通过采取控制信用等级、投资比例限 制等措施加强对该类资产信用风险的控制。同时,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能面临 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于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 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 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所 产生的现金流或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 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8)杠杆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波动, 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 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 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 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 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可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1)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调整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 票权提供便利。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方可 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 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可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邹明睿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8261004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卢愿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18,696,778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纯债部分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 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 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 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该封 闭期的剩余运作期;   (12)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开放期间,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 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更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将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其约定。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基金管理人限期内不予纠正,基金托管 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基金管理人限期内不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 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产 托管专户中,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 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有效。验资完成,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 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在 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 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保存期限为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基 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客户服务热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了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客户服务热 线语音系统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个交易日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服 务时间:每个交易日 8:30-11:30,13:00-17:00。    三、对账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自动查询系统和客户服务热线语 音系统,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等。    电子对账单为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向留有电子邮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月度电子对账单服务,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基金持有人需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88-300)定制纸质对 账单服务,定制纸质对账单服务后,基金管理人向年度有交易并有基金份额且电 子邮箱无效的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寄送,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留 有电子邮箱及未主动定制的投资者除外。   四、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理财服务资讯、热点问题等。   五、交易确认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向客户发送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确认短信,手机号码无 效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六、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http://www.byfunds.com)、“掌上宝盈 APP”及“宝 盈基金”微信公众号为基金投资者提供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和网上基金电子交易服 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留言、客户服 务热线人工服务、纸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服 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 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计划具体内容以另行公告为准。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以下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public@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传真:0755-8351588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五个开       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更公告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次分       红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六个开       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一次       分红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变       更的公告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七个开       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二次       分红公告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八个开       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变更       的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文件;  (二)《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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